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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对于宪法之意见》解读
2022-9-30    作者:汤梓仟    点击:983

张謇《对于宪法之意见》一文(据2012版《张謇全集》④第557页),写于民国十二年(1923)12月。以下尝试逐段解读句意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蕴含的深刻法治精神。

十月十日《宪法》会议公布《宪法》,国中论者不一,要不外赞成与反对而已。夫国必有法,有法则治。专制之国则帝国,帝国有法;共和之国则民国,民国有法。帝国之法成于帝,民国之法成于民。帝一人,民亿兆人。一人所定之法,亦亿兆人所共托命,而为一人计者多。亿兆人所定之法,则亿兆人所自托命,而为亿兆人计者多。此中国历代大法与各国君主宪法、民主宪法之大别。

本段提及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下均简称民国宪法。1923年10月6日曹锟当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被人讥为“贿选总统”,此后国会起草并通过了一部宪法,该年10月10日由曹锟颁布实施,人称“曹锟宪法”。人们对民国宪法毁誉参杂,张謇文中也提到。张謇提出帝国之法成于君主是专制定法,为君主服务;民国之法成于民众,是民主成法,为民众服务。帝国专制之法和民国民主之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产生方式和服务对象不同。

民国《宪法》则吾民权利义务公平之轨道,而今国家成立之命脉也。吾人延颈企踵以望之,久矣。不幸迟之又迟,三数纯洁议员成之,转出之于秽杂时期之国会。赞成者以为此《宪法》对于吾民已失之主权可以保持,即于现在、将来易生弊患之事,尤可有所补救。此一说也。反对者谓此《宪法》出于丧失人格之国会,无论其内容为善、为不善,苟承认此《宪法》,则对于贿选问题,将无可解说。此又一说也。又有就《宪法》本体而言者,谓此《宪法》适用于君主立宪国,非民主之《宪法》也。其钳制军阀处,皆钳制君主之脱胎;以国民应有之主权,不能发挥而光大之,为积极之主持,乃为此消极之限制,故非真正民宪。此又一说也。

本段张謇认为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的命脉,国民期盼已久。民国宪法颁布,国人看法不一,有三种看法。赞成者认为宪法可以维护国民权利,补救弊政。反对者认为民国宪法出自贿选国会,不管宪法内容如何,全盘否定。第三种认为这部民国宪法只适合君主立宪国家,不适合民主共和政体,不是真正的民主宪法。

各说所持,各有理由,其异则法理与事实,所以为主观之的不同。而较其长短与缓急,则反对之说,嫌于囫囵吞枣,主民国宪法之说,嫌于持论过高;赞成之说,较为切近,较有办法。何以故?《宪法》者,人民所自定,然势不可胥国人而定之,故必委托于国会。国会者,法人也,非议员个人也。今之以贿选为诟病者,假国会以构罪之议员,非其机关之可诟病也。旨哉!报载张君君劢之言曰:“宪法之良否,为一事;有宪法则有遵守之标准,又为一事。国民不承认贿选,为一事;国民愿见宪法,又为一事。国会以贿选自杀,为一事;宪法成于贿选以前之议员,又为一事。”析斯说也,则《宪法》问题不难解决矣。

张謇认为时人对民国宪法评价,因所持立场不同,各有理由。张謇对几种看法进行点评,他认为反对之说,过于偏激没有理性分析。非民主宪法之论,过于理想,持论过高;对于赞成宪法者,张謇认为比较贴近实际。可见张謇对赞成者持比较肯定的态度,并引用张君劢言论来说明,不能因为贿选国会议员而否定整个国会、否定整个民国宪法,贿选与民国宪法要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孔子之于阳货也,嫉之矣。而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之说,则亦韪之。君子不以人废言,此物此志也。此为反对者言。外人之论我国国体也,曰:“教育未普及,一般人民知识,不足于共和。”斯言也,我始而疑,继而疑信半,继而信,今益信。如所谓积极主持光大发挥国民应有之主权,遽望诸胸无主宰,尚不知地方自治有何种事业之人民,是庄子所谓“见弹而求鸮炙,见卵而求时夜”也,毋宁如孟子“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矣!此为小今之宪法,非真正民宪者言。

本段开头张謇用了“孔子路遇阳货”的典故,阳货是孔子政敌,孔子路遇阳货,阳货对他提出合理的建议,孔子依然采纳,并不以人废言。张謇这里继续证明上段观点,不能因为有贿选的议员就否定民国宪法。外国人认为中国缺乏实行民主共和的教育、知识基础,张謇对这一言论,起初怀疑,再到半信半疑,最后深信不疑。张謇认为如果民众缺乏民主法治教育,民权就不能贯彻发挥。“见弹而求鸮炙,见卵而求时夜”,语出《庄子·齐物论》,意思是见蛋求鸡,喻言之过早,张謇主张要对国民先进行教育启蒙,不能操之过急。引用孟子“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也是同样意思。

夫吾民之渴望宪法,盖不始于民国。民国十二年来所感受于无宪法之痛苦,日益加甚。今一旦而见《宪法》之公布,如霁旭霾雷也,其感激欣忭之情如何,计四万万人所同矣。故无论《宪法》之是否完美,当视其产出之机关若何。吾民既未能于贿选以前,对于国会有若何之监察,若何之拘束,则固仍以立法权付之国会,国会既有此公布宪法之权,又乌可以贿选议员牵混?而更以宪法延待于不可知之下届国会,若百年之河清也。

本段张謇论述国民对民国宪法渴望期盼,宪法影响重大,对国民有拨云见日意义。这部民国宪法由享有立法权的国会颁布,程序合法,不能因有贿选议员而全盘否定。假如这部民国宪法不出炉,不知道后面何时才能产生。

旨哉!报载心史论君劢之言曰:“北京所布《宪法》,非可根本拒绝,但应否认为有效,仍须用各国宪法所定国民投票之方式行之。江苏行政区域有可以独立之法定资格,在苏即可以苏为限,发起国民投票,由苏省各法团共发起一公决之集会投票。若多数承认,即由苏人以承认之旨,自相约束,督其守宪,而纠其违宪。加此一重国民决票,使与贿选议员割开。”又申之曰:“断然为第一次国民投票之集合,即民主国家之真谛。若投票而公决承认,即是用暂行之宪法裁判目前之事实,以速断葛藤。有承认之一度投票,即必有修正之再度投票从其后。”

二君之言,可谓明白了当。謇非法律专家,而国体、民性之系于事实者,四十年来粗尝其经过之味。虽今所布之宪法条文,亦尚有悚虑未安之处,如心史氏所言亦其一,然大体无不利于民而无害。文字具在,众可复按,甑饭而屡揭不熟,植树而屡移不生。知宪法之为国命脉,盼宪法之为民保障者,其必不呵我妄乎!抑謇之愚以为国会机关之名,有善无恶;议员乌合之体,有善有恶。议员何自生?生于选举。选举何所本?本于《选举法》。法若求善,必选举之资格审,被选举之资格严。审可不滥,严可得良议员。议员良,国会光,民国亦昌矣。

上面文字张謇引用了孟森(号心史,曾创办《心史丛刊》)和张君劢的话,大意是用国民投票方式来公决宪法,摆脱贿选议员的诟议。张謇肯定两人观点,他认为民国宪法虽有不健全之处,但大体上还是利民无害。“甑饭而屡揭不熟,植树而屡移不生”,引用这句俗语意指民国宪法颁布后再随便非议,不利于民主法治推行。民国宪法是国家命脉、民权保障,不宜再妄加诟病。国会是正当立法机关,不能因为有贿选的议员而否定整个国会,国会颁布宪法名正言顺。对于杜绝贿选议员,张謇给出了建议,要依法选举,严审议员资格。

今所见《宪法》第四十三条,他日议此条办法时,愿大众详加考虑。若在苏言苏,以《宪法》付人民公决,下走极端赞同斯说。

张謇文末提到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查阅宪法文本,该条内容是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张謇建议此条日后斟酌要让民众参与讨论,最后希望宪法在江苏进行人民公决。

张謇无疑是中国早期法治现代化的领袖人物和实践家,在他的强烈呼吁和政治实践下,清末民初掀起的立宪运动和立法活动,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此篇《对于宪法之意见》是研究张謇法治思想的重要资料,其蕴含的法治精神试析如下:

一、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实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夫国必有法,有法则治。专制之国则帝国,帝国有法;共和之国则民国,民国有法。帝国之法成于帝,民国之法成于民。帝一人,民亿兆人。一人所定之法,亦亿兆人所共托命,而为一人计者多。亿兆人所定之法,则亿兆人所自托命,而为亿兆人计者多。此中国历代大法与各国君主宪法、民主宪法之大别。”明确将国家根本大法分为民主宪法和专制帝国之法,指出两者区别是一人立法为专制服务,民主立法为人民服务,并揭示出法的产生来源决定法的服务对象。

“议员何自生?生于选举。选举何所本?本于《选举法》。”“以《宪法》付人民公决。”“今所见《宪法》第四十三条,他日议此条办法时,愿大众详加考虑”。以上观点,张謇揭示了民主和法治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民主公决、人民参与来推进立法,另一方面用法治来保障民主选举,在法治框架下从事政治活动。张謇法治思想在当时就能体现民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难能可贵。

张謇民主法治精神,体现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思想,是对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的明确否定。作为旧文化浸染的状元,能有这样的思想觉醒,说明他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这是很了不起的。

二、以宪法为基础实行依法治国

“民国《宪法》则吾民权利义务公平之轨道,而今国家成立之命脉也。”“知宪法之为国命脉,盼宪法之为民保障者”。张謇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国之命脉,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轨道,体现了鲜明的依法治国思想。他把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和保障,这和今天新时期依法治国方略也有高度一致的地方。

三、以普及教育为手段提高法治意识

“外人之论我国国体也,曰:‘教育未普及,一般人民知识,不足于共和。’斯言也,我始而疑,继而疑信半,继而信,今益信。如所谓积极主持光大发挥国民应有之主权,遽望诸胸无主宰,尚不知地方自治有何种事业之人民,是庄子所谓‘见弹而求鸮炙,见卵而求时夜’也”。张謇认为教育未普及,人民法律意识普遍缺乏,依法办事觉悟不高,参政积极性也不高。他认识到在国民教育素质低下的情况下,企图一蹴而就的法治目标与旧观念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冲突,培养法治意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为此张謇十分重视普及教育的作用,他把普及教育看作是提高国民法治意识的途径。

四、务实理性的法治精神,不因人废言

“民国十二年来所感受于无宪法之痛苦,日益加甚。”“民国《宪法》则吾民权利义务公平之轨道,而今国家成立之命脉也。吾人延颈企踵以望之,久矣。”“虽今所布之宪法条文,亦尚有悚虑未安之处,如心史氏所言亦其一,然大体无不利于民而无害。”张謇对民国宪法评价很客观,并不因为曹锟贿选议员而因人废言。认为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顺乎民意,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命脉,大体上利国利民。可见张謇整体上还是认可这部宪法的,并没有因为立法者是贿选的议员而全盘否定它,张謇这种理性务实的法治精神超越了世人的偏见。今天学术界认为,仅就民国宪法本身而言,是一部较为优秀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本身已经具备了资产阶级代议制特征,有较高的法学价值,并不违背当时的时代潮流。

五、以民本关怀为法治落脚点

“民国之法成于民。亿兆人所定之法,则亿兆人所自托命。”“民国《宪法》则吾民权利义务公平之轨道。”“夫吾民之渴望宪法,盖不始于民国。民国十二年来所感受于无宪法之痛苦,日益加甚。”“盼宪法之为民保障”。以上可以看出,张謇主张法律成于民用于民,用法律维护民权,捍卫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减少痛苦。这些无不渗透着张謇强烈的民本思想,体现民本关怀为法治落脚点。

张謇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早期开拓者,是非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学实践家,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推动了近代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其法治思想熠熠生辉,对于我们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和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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