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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法制变革的思想内涵、理路及其当代价值
2019-10-31    作者:汤梓仟    点击:5698

张謇法制变革的思想内涵、理路

及其当代价值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要:张謇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早期开拓者,他的法制变革思想和实践,开启了清末民初的立宪运动和立法运动,推动了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厘清其法制变革的思想、内在逻辑和实践动机,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张謇的思想体系和治国理念,深刻地理解张謇推动法制变革的缘起,把握其法制思想的实质,对于我们现时代法制现代化建设(包括依法治廉)依然具有现实价值和启迪作用。

关键词:张謇;宪法;法律;变革;法制理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当今中国重要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也是中国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标志。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开启于中国向近代社会转型发展之初,效法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政治,以宪政变革中国政体、以法治改良中国治理成为强国救亡方案的选项之一。张謇无疑是中国法制现代化早期的领袖人物和著名实践家,在他的强烈呼号和果断决策下,清末民初破天荒地掀起的立宪运动和立法活动,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厘清张謇的法制变革思想及其内在理路,对于全面了解张謇的思想体系和治国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推动当今中国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张謇法制变革思想的主要内涵

张謇是一个法制实践家,他的法制思想是通过传承、学习古今中外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并且致力于法制建设和变革的实践而形成的。其法制变革的主张主要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

1.以君主立宪为政体实行宪政。

实行宪政,就是要变革清王朝封建专制政治,通过制订宪法配置国家权力,依照宪法的规定运行国家权力。面对清末内乱外患和社会失序的困局,张謇认为:“治标之法,曰剿曰抚;治本之法不外同民好恶,实行宪政。”[1]228他认识到世界上大多数强大的国家都实行宪政,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深感时不待我,主张对封建专制政体进行彻底的变革,把实行宪政作为救国的根本良策,使中国在全新的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获得振兴的动力。

根据中国的国情,张謇选择以英国为模板,借鉴日本明治维新后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推行君主立宪制。这种改革设计,体现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统一。一方面,从君王长期统治的实际出发,确立君王的国家统治地位,维护了君王的权威;另一方面,从改革封建专制统治的实际出发,将国家治理的权力从君权中分离出来,实行民主政治。

张謇沿袭日本的宪政经验,提出制订宪法和法律、设立国会、内阁等机构的宪政构想。首先需要制订和颁布宪法,认为“要之立宪之始有事在,不立宪法,遂无望立法、行政、司法之实行也。”[2]319由皇帝下立宪诏,制订并颁布宪法,由宪法规制君主的权力,设立议会、内阁、司法等机构,分别赋予相应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与此同时,制订议会法和选举法,建立议会,产生责任内阁。

2.以君王统治为基础实行权力分治。

张謇君主立宪制的主张,既沿袭王权政治理论,又引入西方人民主权、分权政治、法律至上等政治理论,但是其思想的核心是王权为体,民主政体为用。张謇并没有明确提出变革君主统治基础、推行人民主权的思想,只是将人民从国家统治的对立面转变为国家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君王依然代表国家意志,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这在他所推行的分权制度中表现的比较充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分别由国会、内阁、司法等国家机关实施,它们各自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相对独立,互不兼职。但是,这些机构的权力隶属于君王,表现为:一是国会、内阁等国家机构的职权行为是“代君上负责任焉耳”[1]188“助君上以监察此代负责”[1]189,这些机构是代表君王行使权力、负起责任。二是君王掌握最高监察、裁决权。“君上日临而监察之”[1]188,君王虽然不再陷于繁忙的事务,但拥有居高临下的监察权。各机构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则恭候圣裁”[1]206,君王掌握最后裁决权。

3.以宪法为核心构建基本法律体系。

张謇指出:“立国以法律为本,政府以信义为先。”[3]857他从现代政治视角强调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把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和保障。作为推动中国向现代化转型发展的政治家、实践家,张謇深感建立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为中国法律残缺不全的严峻现实而倍感焦虑,大声疾呼推动立法运动。他加入强学会,组织编写《日本宪法义解》等宪法资料,推动制订宪法,经过多年的斗争,催生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个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他指出:“而中国以《公司法》、《破产法》不备,故遂将此昙花一现之基础,至于今日,败坏不可收拾,斫丧人民之企业心、合群心,耗散最可宝贵之资本,不一而足。”[4]258认为中国现代经济发展所需的法律严重缺乏,因此,他利用担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有利时机,把立法列入优先地位,在两年的时间内,主持制定和颁布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法律、法令、条例20多个,涵盖工业、农业、商业、森林、货币、税务、度量、公司运营、银行、证券、航洋渔业、商会等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方面,为促进经济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4.以法律为准绳推行法治。

在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下,张謇认为按照专制时代的人治方式治理社会已经行不通,必须推行法治。其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依照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建立法律秩序。张謇把中国专制制度下的人治方式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对中国专制制度下各级官吏横征暴敛、肆意妄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十分不满,主张推行法治新政。他在南通实行地方自治时指出:“垦牧则有各种方面之性质,非用各种有关系之法律因应之,必不能具自治之能,力策完全之良效。”[5]484-485“如此则以之治地,地必呈能;以之治人,人必就范;而治地治人之人亦常受治于法律。”[5]486认为推动新经济发展、调和新经济活动的各种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制订相应的法律,把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在法律关系之上,用法律来规范和调节之,认为法律手段是治理的良策。

第二,依法保障权利和权力运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它有规制人们行为自由的一面,但是,它根本的功能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张謇指出:“俾一般社会知法律之真可保障人权”[3]823。他认为,人权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屏障,国民依照法律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国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维护国民的权利。与此同时,张謇主张国家机构应当依法施政:“舆论汇归于国会,则主持舆论者,事事受法律之节制,有一定之轨线,是以定国家之大计,供政府之采纳。”[1]207他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仅用来统治国民的,国家机构也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国会和政府立法施政的依据,权力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行,作为法律制定、实施者的国会和政府,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更不应当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张謇指出:“法律依于事实,事实见于证据,证据所至,法律随之。”[7]372-373他认为,依法办事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是按照事实办事。但是,法律上的事实首先是一种法律事实,他通过证据表现出来,法律是按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办事的。因此,凡事应当从事实出发,重证据。对于各种事务的处理,张謇主张以法律为准绳。他指出:“私计实业之事万端,我国民智待牖,必有法律而后有准绳”[1]404。他把建立法律标准置于技术标准前列,认为我国经济百废待兴,民智亟待启蒙,急需快速建立法律体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和推动各业发展,教育和引导国民依法办事。

第四,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张謇指出:“不知苟得之财,纵能逃法律上之惩罚,断不能免道德上之制裁。”[4]443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存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节工具,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强制规定方式进行的,具有强制性。道德的作用是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体良心自省等方式来实施的,具有自律性。有些人的行为可能规避法律制裁,但逃脱不了道德审判。在法律与道德作用的关系上,他指出:“法律原于道德,在团体则以法律济道德之穷。在个人则当以道德为法律之本。”[6]245法律是对良好的道德规范和习俗的确认,良法必然反映历史上形成的公序良俗。但是,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都具有局限性,需要两者功能互补,互为作用,公共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个人行为的调节主要靠道德,国民的道德自律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基础。

5.以普及教育为手段提高国民法制素质。

张謇指出:“吾国人重利轻义,每多不法行为。”[4]442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法制理念,法律常识和素质普遍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张謇指出:“法律固文明,然人民程度不足,种种不良之习惯锢蔽已深,政府欲以法律矫正之,人民反以为苦,将来必有法律与习惯相冲突之事。”[7]438他意识到在国民法制素质低下的情况下,法治方式与旧的观念、生活方式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冲突,将法治方式嵌入中国社会,需要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为此,张謇十分重视法制教育的作用,指出:“教育者,一切政治、法律、实业、文学之母”[3]1250,他把法制教育看做提高国民法制素质的根本途径,为此,他积极开办法政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制思想。他倡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指出:“自修室、寝室皆诸生实践学行之地,此次散学后留心考察,有扫除整洁而后者,即有遗垢不洁而行者,一一属监起居询察,洁者记奖,不洁记过,于修身分数上计算。夫以功过定人学格,此法律之事也。”[6]245认为学校可以利用学生日常生活的各种时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把法制教育寓于日常生活之中。张謇亲自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法律者轨道也。入轨道则平坦正直,毕生无倾跌之虞;不入轨道,随意奔逸,则倾跌立至。”[7]438语重心长地指出,法律就是人生发展的正常轨道,顺应轨道发展,则人生会平坦顺利地前行,各种成就和收获就能得到牢固的保障。如果违反法律出轨行进,则会容易遭遇挫折和失败。他特别对毕业生强调指出:“守法宜坚,不可假借;营业宜敏,极忌呆钝。如履行契约,所有条件,稍有欺诈,则信用难以保持,何以招徕主顾?便宜不过一时,损失终无尽期!”[4]278要求学生不要贪婪枉法,而要坚定地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地履行契约,否则会被短暂的物质小利所蒙蔽而损害人生发展前途这个大利

二、张謇法制变革思想的主要理路

透视张謇轰轰烈烈法制变革运动背后的思想源头和内在理路,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地理解张謇推动法制变革的缘起,把握其法制思想的实质,感悟其孜孜追求的良苦用心。张謇法制变革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动机主要在于以下3个方面:

1.弘扬中国传统的和合理念,构筑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

张謇法制变革的思想是他对中国日渐式微的命运进行深刻反思、检讨的产物。他对法制在西方现代化中的作用的反思是显而易见的,指出:“自维新变法三十余年,教育、实业、政治、法律、军政一意规仿欧美,朝野上下,孜孜矻矻,心摹力追,其用意最当处在上定方针,下明大义。”[8]490认为日本的现代化也得益于法制现代化。然而,他对中国历史的反思,我们更加不应该忽视。

对于如何治理国家,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产生过王统、道统、法统等学说流派,这些思想之间虽然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它们都有“天下大一统”的共同理念。事实上,中国历史虽然出现分分合合,但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统一的,和合的理念是其持续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张謇对这方面的反思应当是他推行法制变革的主要因素。他总结封建专制制度在长期发展中暴露出的严重弊病是国家和合的削弱,表现为:一是统治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不合。他指出:“各国知我人民与政府之不协也”[1]190,统治者与人民群众之间阶级鸿沟扩大,利益冲突加剧,意气沟通阻塞,行动协作涣散,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决策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人民群众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政府处寡助之地,则因应愈难。”[1]194-195二是最高统治者与政府之间的不合。他指出:“平时百僚庶尹一切行政,阳为奉一人之命令,而阴窃其威福,一旦有事,则诿过于上而谢其责,而祸乃中于国家。”[1]188在君主集权统治下,各级官吏听命于1人,对上不恪尽职守,对下以权谋私,行政不负责任,危机最终由君主独自承担,国家由此遭殃。

张謇认为,解决这个顽疾的良方就是推行宪政。他指出:“宪政之要,在合君民一体。”[1]215认为只有在宪政体制下,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与统治者形成利益统一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宪政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如“有国会则对于全国为政府交通之邮;对于列邦,为政府文明之帜。上下相通,猜疑自泯;邦交既正,民气自和。”[1]195国会可以上下沟通信息,汇集民意、汇聚民智、动员民力,为政府提供支持;可以制订法律,为政府提供法律权限和行为规范;可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促使政府履职、负责;国会可以依照中国的法律,代表民意,开展外交,维护国家利益。张謇提出统一法制取代武力统一的思想,指出:“与其谓武力统一,不如以法律统一。”[7]673他对国内军阀混战颇有微词,认为这种无序状态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建立新国会,建立统一的法制,可以推动国内秩序的统一,有利于社会和政治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可见,张謇推行宪政的实质是为了理顺治国理政的各种内外关系,架构各方通力协作的体制,实现政通人和的愿景。

2.以维护民生为宗旨,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

张謇推行法制变革的初衷,除了维护君主统治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维护民生。他鲜明地指出:“各种人民生计缺乏,即宪政无由进行。”[1]216他意识到,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中国不可能实现抵御外侮、救亡强国的目标,只有广泛动员和发挥民众的力量,才能应对危局。因此,包括宪政等在内的法制改革,必须致力于发展民生。在张謇看来,宪政与民生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相成的,没有宪政,民生无以发展,而民生不发展,宪政也无以实行。他直言:“重视民生,各国方信朝廷实意立宪。”[1]215

张謇法制变革的重心放在发展民生上。他意图通过宪政改革,解放民众,赋权于民众,使基层社会实行自治,发展现代工商业和社会事业,使民众积极参与农工商等经济活动,发展社会生产力。张謇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中为变革新政提出的四条方策之首便是“当乞灵于法律”。[4]257他指出:“法律之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4]257他认为法律一方面可以教育、引导民众规范、有序、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惩处、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民众的利益。他所提倡的“保育主义”以及在主持农工商事务时所推行的法制改革,实质就是简政放权,统一税制和度量衡,加强依法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顺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构建体现公平、契约精神的法制信用体系。

张謇意识到中国法制缺失的危害:

第一,阻碍经济政治的交往。张謇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向来之习惯,对于债务者多失之宽纵,常为外国人所齿冷。以为中国债权太不巩固,中外通财之事极少而极难,是法律之影响及于经济;又法律不同等,则领事裁判权决不肯撤,是法律之影响及于政治。及于经济则民生蹙,及于政治则国势衰。”[7]438-439他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水平落后,与国外发达国家无法在同一个法制平台上交往,不利于吸收外资开展经济活动,在内政和外交等方面不能维持正常的秩序,导致民生局促,国势衰败。

第二,形成不公平的经济环境。他指出:“如各通商口岸外人设立之工厂,其数颇不在少,既不受法律之支配,自无从深悉其内容。此种工厂,类皆利用吾国丰富之原料、低廉之佣工,其制出之品又能深投习尚,视销路为转移,最为心腹之患。”[1]446认为外国资本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给中国资本造成了不公平的经济环境。

第三,丧失社会信用。他指出:“盖保全法律之效力,乃可以定民心;保全《商律》之效力,乃可以兴实业。朝令暮更,则信用扫地。”[1]209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朝令夕改,契约不能正常履行,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民众无措适从,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就无从建立。

张謇清醒认识到世界法制化的潮流,指出:“而世界经济之潮流喷涌而至,同则存,独则亡,通则胜,塞则败。昔之为商,用吾习惯,可以闭门而自活。今门不可闭也,闭门则不可以自活。”[7]437“然欲开门以求活,则人且鄙我蔑我,谓我人民无知识,国家无法律,虽欲与世界共经济,而世界不吾与”[7]438,他认为,法治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全球扩张的形势下,法治是国际交往的基本规则,法治的水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顺应法治化的世界潮流,国家的对外交往就会顺利,否则就会被拒之于门外。他指出:“法律曰,必如此而后可以蓄道德,养信用,而后可与外人共同营业,而后可与世界之商立于同等之地位。”[7]439主张吸收西方法制文明,构建培植道德、涵养信用的与现代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和秩序,扩大内外交往,奠定法律和信用基础

三、张謇法制变革思想的当代价值

回溯张謇百年前的法制变革实践,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经验:

1.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当植根于中国民族文化之中。

中国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的文化特质,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持久发展的特有基因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张謇以和合理念引领法制变革,促进了法制变革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我们在设计法制现代化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时,不仅吸收法制现代化的新成果,以便适应现时代的新形势、新环境、新条件、新需求和新挑战,而且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贯穿其中,使现代法制建设契合中华民族和合共生的价值取向,促进中国传统的整体主义价值与西方个体主义价值、中国传统的伦理秩序与西方的法制秩序、中国传统的集权与西方的民主有机结合,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2.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当致力于发展民生。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这就决定着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绝不是为官僚阶层、精英阶层、少数部门利益服务的,而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衡量法制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高低,就是看法制体系有没有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有没有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等方面的权益,有没有消除制约人和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

张謇注重协调政府与社会关系、发展民生的改革思想反映了法制民主化的趋势。政府与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制现代化建设不应当仅仅维护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要观照政府与社会,兼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在促进社会建设、人民参与、民生保障、高效治理等方面进行科学设计,构建简明高效、科学合理、便利民生的法制保障体系。

3.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当紧跟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

紧跟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当吸收世界法制文明的精髓和新成果,构建有利于各国平等交往的法制体系。

当然,紧跟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并不是要照搬西方的法制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归根到底是内生的,简单地移植他国的法制,不可能构建适应本国发展的法制体系。张謇的世界眼光和中国做派给我们很好的启示。我们探索法制现代化建设道路,应当立足本国的国情,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探求一套有利于实现人民利益、有效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培育社会文明的法制解决方案,以优良的法制促进社会发展,以社会的发展彰显法制的文明。对于世界上反映人类民主发展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经验的法制文明成果,我们应当及时加以吸收和借鉴,为我所用,不断促进我国法制文明的创新发展、提升法制文明的水平。

张謇作为新旧两个时代交替之际的过渡性人物,他比较敏锐地洞察了世界法制现代化发展的潮流,迅速确立了先进的法制观,使自己与时代同行。尽管身处资本主义新兴阵营,他的法制观具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的和谐发展、以民生为重、接轨世界的法制价值取向,揭示了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为当时中国法制建设开列了一剂良方,其变革的精神、依法治国的理想、法制变革的实践经验,对于我们现时代法制现代化建设(包括依法治廉)依然具有现实价值和启迪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第1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228,188,189,188,206,207,404,190,194-195,188,215,195,216,215,446,209.

[2]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第6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319.

[3]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第3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857,823,1250.

[4]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第4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258,443,442,278,257.

[5]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第5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484-485,486.

 

[6]曹从坡,杨桐.张謇全集第4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245.

[7]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第2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372-373,438,673,438-439,437,438,439.

[8]曹从坡,杨桐.张謇全集第6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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