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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立法
2011-9-20    作者:admin    点击:3490
光绪三十年(1904),张謇草拟《同度量衡、铜园、盐、鱼制造奏》、《变通九场盐法议略》,陈述创办同仁泰盐业公司缘由与经过,列举六大应变法规。又撰《卫国恤民化枭弭盗均宜变盐法议》、《盐业改良后议》。后得盐政院复文,有关公司改良实验等立案允许执行,张謇以为是颇为难得的支持。
宣统元年(1909),张謇劝说各省联合议盐税就场及法政学校,联合16省代表,议合筹改变盐法,设场聚制,就场征税。得悉朝庭拟整顿及改良盐政,载泽兼督办盐政大臣。
宣统二年(1910)五月,张謇作《请变盐法议案》,未成。
宣统三年(1911),张謇认为财政之大者在盐,为乡里计,不得不为任盐事。是日正式担任治盐,分标、本二法。“标”,则军政府卖盐,而给还商本及息;“本”,则实行设场聚制,就场征税。众决定先行标策,次并合淮南各场。十一月各军有截盐以自便者,张謇欲辞盐政事。
民国元年(1912)五月,张謇派人分往奉、直、东、晋、豫、蜀等省调查盐政盐业情况。八月以《盐法改革计划书》、《盐政官制草案》呈袁世凯与财政总长周学熙,说改革盐法。九月三日,湘、鄂、赣、皖四省为淮盐运销引岸,各省截盐资军饷,法尽破裂,所以支柱苏省各军维持秩序者,仅江苏两淮之收入而已。七日,电陈盐政破裂,请撤消盐政。十四日,电陈筹增淮北盐池及盐业银行。十五日,电陈设盐场警察长尉教练所。
遗憾的是张謇绞尽脑汁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主张,终因阻力重重,功匮一箦。于是,张謇3次电辞盐政,十月十四日,国务院许辞盐政职。十六日,张謇离职后,规建平民工厂,其费以盐政照前总督兼盐政应得之公费66000余元为之。三十日,以盐政所征之商捐及前盐应得之公费建扬州十二圩、东台、南通贫民工厂凡3所,款68000余元,其中:南通、东台各20000余元,扬州26000余元。
大改不成小改,国家不改地方改,张謇先在同仁泰公司实践,修改旧的规章制度,把封建衙门式的盐垣等所有病商病丁之弊,力为革除,以调动盐民生产、交售和投资人的积极性。为同仁泰盐业公司制定了《整顿通章》、《整顿垣章禀场立案文》及银钱、修理、垣友、书禀、灶友、治下、雇工、头长、煎丁等专章。例如:第一条开章明言:“盐业为商务之一,凡执事人概称先生,不得沿老爷之旧。”《灶友专章》首条是:“灶友下灶,雇有常车,不得乘轿,不特支费,亦防惰习。”《书禀专章》规定:“写信不用客套,只叙实事。”以改变作风,和谐关系,提高办事效率。还规定了鼓励盐民生产、交售的办法。去煎丁之所苦,革除舞弊需索、忙工巡役之类,给煎丁以方便,如设场储草、开港通潮、修治灰场、浚塘、缮舍之类。他为发展盐业,正确处理国家、地方、盐民关系,协调众多矛盾,从政策、法规上提出了一系列真知灼见,并亲履实施。
建立大咸盐栈销售机构
为垄断食盐销售,张謇于1908年组建了一个大咸盐栈,作为同仁泰盐业公司的销售机构,徐静仁为经理。以“齐永昌”的名义立案经营,原始资本66700千文,其中38000千文为同仁泰老股东投资,另招新股28000千文。1911年增资为132000千文。其中敦裕堂2000文,尊素堂2000文,通海垦牧公司2500千文。从此,同仁泰便部分地摆脱了运商的控制,使自己挤身于垄断的行列,获得了攫取高额利润的机会,这对同仁泰弥补亏损十分有利,1908-1910年,以大咸盐栈的利润代同仁泰偿还债务近4万两。但遭到大咸新老股东的反对。1911年,经大咸、同仁泰两企业股东联席会议决定,从当年起,大咸每年提取盈利的1/4补助同仁泰,在两个企业都有股份的老股东,也从大咸所分得的利润中提取1/3交同仁泰理楚债务。另外,大咸还无息贷给同仁泰钱10万串。如此才解决了新旧股东在利润分配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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