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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泰盐
2011-9-20    作者:admin    点击:3596
吃尽千般苦五年盐改,
吕四真梁盐世博获奖。
张謇早就熟读《盐铁论》、《两淮盐法志》,对盐有所研究,故1894年殿试“盐铁”切中时弊,独占高评。在计划通海垦牧时,他发现盐与垦的矛盾,盐政不易,垦荒也难,而盐有害于垦。深知“近利而右可久者,盐也;久利而不能速效者,垦也;舍近利而求速效者,今盐垦也。”他在关注垦牧的同时,对盐业也作了一番调查研究。
首先,张謇查阅地方志,《通州直隶州志》载,吕四旧盐场有煎盐锅(金+敝) 1584只,灰亭卤池792付,草荡地2290顷,煎丁3949户,规定年产盐29952引(每引重600斤,计1797万斤)。1858年时减为50382桶(每桶200斤,计1008万斤),1866年虽增加到53856桶(计1077万斤),但难以恢复历史产量。盐乃人之食用必须品,减盐就是减国家税源,就是减盐民收入。
其次,张謇到吕四实地调查盐业。发现从事盐业生产的盐民称为“煎丁”,清政府规定盐丁不能随便改业。盐的收购、运销,都由清政府指定的“垣商”(专卖盐商)、“运商”把持。煎盐的灶、(金+敝)、亭舍都属“垣商”所有。煎盐的茅草,由草荡地主包给“草户”雇工收割,再经“垣商”转售给“煎丁”。煎丁生产的盐,由垣商统一收购,运到扬州十二圩售给运商,转运往清政府指定地区(称“岸”)销售。盐的生产价格(称“桶价”)和销售价格(垣商卖给运商的价格叫“牌价”,运商到销售地区的价格叫“岸价”)及煎盐用的茅草价格都由清政府规定。清同治年间吕四盐“桶价”钱700文,“牌价”每包(毛重86斤)钱1205文,草价每担钱200文。到光绪末年,“桶价”才加到800文。这种价格对从事生产的盐民非常不公。同治年间,盐民煎盐1桶可净得元麦1斗数升,而到光绪年间,煎盐1桶所得下降到1斗。每煎盐1桶需人工3-7工,如平均按5工计算,那时“煎丁”劳动1天所得仅相当于2升元麦的代价。在销售价格方面,光绪年间产盐州县的零售价每斤钱30文,为官定收购价(即“桶价”)的五、六倍;距离产地较远的省份,盐的零售价格更高,每斤要120文至130文,甚至有140至150文1斤的,约为产地收购价的二三十倍。盐价最高达当地米价的6倍,不少贫民根本买不起盐而淡食,导致身体浮肿,失去劳动能力。
在清政府和“运盐”的控制下,盐的收购价与销售价如此悬殊,运销利润又如此优厚,就必然产生走私。从事生产的盐民,如果把自己生产的盐全部按官价卖给“垣商”,势必不得温饱,所以也不得不出售私盐以资弥补。清代两淮一带早就存在着贩私盐集团,早期称“青皮党”(也就是官方所谓的“盐枭”),又称“潘门”、“庆帮”(后被讹为“青帮”)。及至清政府镇压了太平天国革命,大量裁减湘军,被裁的湘勇,不少人过去就与“盐枭”暗通,遂加入“青帮”,以贩私盐为生。为此,清政府加强武装缉私,但缉私的官兵与走私的“盐枭”,本来就是“一家人”,结果贿赂卖放,伙同分赃。而所谓缉私,便成为勒索、迫害一些少量贩私盐贫民的手段。官视商为利薮,商视官为护符,官商勾结,黑幕重重;官榨商,商榨民,官贪商贿,名曰报效,商得官护,无恶不作。在此残酷剥削压迫之下,盐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交售官盐迫于压力,所以清代吕四盐产量不断下降。光绪年间“垣商”收购一般每年只有二三万桶。煎盐用的(土+亭)灶也因风潮灾害,年久失修,逐渐废圮,从早先的792付减到428付,实际能使用的仅剩356付。
一番调查研究后,张謇得出结论:“中国旧时专制政治之毒,最为灭绝人道者,无过盐法。”其灭绝人道有四:视人民生命不如牛马、缉私栽藏、官商勾结、陋规杂费层层剥削。因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政府财政减少,影响社会治安。张謇认为盐业改革是改善国计民生的当务之急。他说:“国计之大利在于盐,大害于枭。盐生利,利生枭,枭生害,害进则利退,而国计穷矣。”“救国首先救贫”,救穷就得图变。张謇紧紧抓住体制、法制、技术三大环节,对盐业进行了大胆的改革。
改革盐业体制
 光绪二十九年(1903)六月六日,张謇在日本考察40天后,大开眼界,满载而归。首先从体制上改革,将原本都以房(墩、灶)为单位分散经营体制,仿效日本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不聚则无法禁私”,将个体生产改变为集约化、公司化的大生产。他同汤寿潜、徐显民、徐尔彀、罗振玉等组织集股本规银10万两,其中:刘锦藻2万两、徐显民2万两、袁海观(上海道台)2万两、刘聚卿的重啬堂、刘聚学轩各5000两、樊时勋5000两、赵凤昌5000两、张謇7500两、李磐硕2500两、通海垦牧公司1万两,嗣又增加5万两,这些人大多是大生纱厂的股东。收购吕四场李通源旧盐垣产业,煎墩356付、荒土亭72付及草荡、垣房等,共计价银漕宝4.5万两,折合规元50056两,与之订立契约,七月初一日接收。八月,用浙商唐桂森的名义具禀淮南总局,转请两淮盐运使批准立案,总投资21万元,在吕四创办同仁泰盐业公司,张謇亲任总理。
同仁泰盐业公司为吕四场、余东场合并之地,总面积5.5万亩。吕四场,南原为大江(崇明外沙诸岛与陆地涨连后以原江边倒岸为界),东北为海,西与余东场为邻,约3.4万亩;余东场居吕四、余西两场之间,南为大江,北为海湾,南与(老)海门县相邻,约2.1万亩。民国元年(1912)余西、余东两场合并改称为余中场,同仁泰盐业公司缩小为3.4万亩。公司除业盐外,还兼营垦务。拟订了《同仁泰盐业公司合同》与《同仁泰盐业公司整顿通章》。又邀周健甫任同仁泰盐业公司会计。定“革除巡役忙工事”,集盐场灶长劝谕,招募雇工。置酒招待吕四盐场大使金上迪及各界人士。公司下设经理和分工办事的“执事”。机构设置,除“内账房”、“外账房”、“修理”、“粮房”外,专管生产机构和人员有:“煎房”,专门负责收购盐斤;“草场”,管理煎盐用草的储存和收发;“垣友”,专管收盐发票(凭证)及盐的储存;“灶友”,负责生产现场的检查、监督,凭卤发票给盐民领草煎盐,并会同“灶长”、“灶头”催交盐斤;“灶长”、“灶头”受清政府场署和公司的双重领导,负责监督、管理盐业生产。
同仁泰盐业公司房屋有:总公司室39间、试验场室12间、板晒场室13间、煎盐场室39间、聚煎场室24间。有晒盐板1280块、煎盐舍5座、灰场50面、盐灶20具。
公司建立初期以“整顿、改良”为营业方针,提高制盐效率,改善灶民利益为宗旨。先去收盐忙工,易为雇工;筑场储草,以省其牵草远道往返;浚塘蓄水,以便其久晴淋卤取用,开港通潮,以去卤气;按方扩场,以广滩灰;修理用具,缴盐如额,逾额赏金;平定银价钱价,赈济灾患风寒,等等,皆胜旧日一筹,深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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